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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时间:2016年03月04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全校教职工:

根据宁房改[2002]25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凡未购买或未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享受标准为:厅级、正教授120㎡;处级、副教授、高级技师90㎡;科级、中级职称、技师、高级工、工龄25年以上职工75㎡;初级、工龄25年以下职工65㎡,工龄满32年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84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2年后,但职务职称得到晋升,从次年继续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厅级、教授30平米,副高、处级15平米。

资产处依据2015年9月职工个人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项之和),结合学院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已对2015年2016年调整工资后增加住房货币补贴进行了测算(2015—2016年住房补贴已经发放),拟上报给建设厅审批。按照货币补贴程序,现就测算结果进行公示(OA系统查询),公示期5天。期间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资产处联系。

联系人:黄华;联系电话:2135045,13639504908。

另:凡2015年12月以前职务、职称、工资等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和新调入录用的教职工及重新返校上班人员请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面积更正手续和建立住房档案,以便能够准确及时核发住房补贴。

资产管理处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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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50021 电话:0951-2135360 0951-213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