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一直在寿光市某公司从事安全保卫工作,2009年11月后改为劳务派遣工。2010年9月,姜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姜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则称,姜某虽是在工作时受伤,但姜某已不是公司的员工,2009年11月后姜某的身份已变为劳务派遣工,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交纳员工管理费,姜某的工伤应由劳务公司负责。因此,公司在支付了姜某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姜某到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劳务派遣公司也一直推脱,并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姜某所在的公司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协议,派遣公司只是代姜某所在公司管理职工,派遣公司规模较小,财力有限,且姜某不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无力承担其工伤待遇。姜某无奈之下到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如何处理。
工作人员指出,首先,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各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制定所谓“规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无法行得通。其次,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搞活用人机制,劳务派遣发挥了一定优势,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律对于此类情形进行了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姜某属于工伤职工,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但两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已经对姜某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此,姜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姜某所在公司或者派遣公司分别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姜某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两公司的违法行为,在查证属实后,两公司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理。(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