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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通知

时间:2017年01月10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校内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推荐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通知》(宁教工发﹝2017﹞2号)精神,学校将推荐1名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各部门在全校范围内向校工会推荐全国五一巾帼标兵人选1名,校工会择优向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推荐1名。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政治立场坚定、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直接从事生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科研等一线工作,在推动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自主创新、爱心帮扶、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等某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三、推荐评选程序

1.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会和申报单位逐级审核,经学校纪检组织同意,并在学校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

2.自治区教科文卫体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并向自治区总工会推荐一名全国五一巾帼标兵。自治区总工会审查批准后按程序向全国总工会申报。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将评选表彰先进的过程,作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过程,作为树立时代楷模、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作为挖掘先进典型、宣传展示女职工巾帼风采的过程。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推荐工作,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努力营造创先争优,学赶先进的良好氛围。以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多形式多途径宣传先进女职工典型事迹,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评选表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自下而上逐级审核。2015年已获得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推荐。

3.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女职工,少数民族女职工。对评选处级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在评选范围内。

4.请各部门于2017年1月10日下午4点前将推荐人报校工会,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曹璊

联系电话:  2135048

                                  校工会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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