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娇萍)这是一组与全国亿万女职工权益息息相关的数据——
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205.3万个;在10年前,这一数据仅为43.18万个。
“工会女职工组织已形成自下而上、遍布各行业的网络体系,这为更好地开展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全总女职工部部长王倩说。
组织网络的健全,让广大女职工找到了“依靠”,而维权机制的建设,则让大家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力量。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89.33万份,覆盖企业172.79万个,覆盖女职工6519.17万人。而在2002年,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尚未启动,能够将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写进集体合同的企业只有25万家。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工会女职工组织针对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而探索创造的维权抓手。自2006年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大力推动以来,已成为最重要的女职工权益维护机制。”王倩介绍,如今,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已经纳入《劳动合同法》和部分省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应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维护女职工权益,但随着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和女职工队伍的发展壮大,当前女职工在素质提升、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维护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这要求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开展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权益时,在内涵、形式和载体、手段上,都必须更加丰富。于是,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用足用好全国两会、联席会议等高层平台,努力反映女职工的意愿和诉求,积极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成为工会女职工组织强化源头参与、实现宏观维权的“法宝”。
“近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就先后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1663部次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与论证。” 王倩说,尤其是经过各级工会14年不懈努力终于在今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为新形势下更好地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整合资源,努力为女职工办实事好事。一方面,深入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另一方面,加大对困难女职工帮扶力度。截至2011年10月底,仅各级工会实施的女职工“关爱行动”,就投入资金6776.8万元,对25.8万名困难女职工帮扶救助,为43.1万名困难女职工进行了“两癌”检查。
更可喜的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特殊权益,正逐渐内化为越来越多企业的自觉行为。统计显示,2011年,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执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禁忌从事劳动的有关规定的,覆盖女职工5489.8万人;执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的有关规定的,覆盖女职工5666.7万人。
“广大女职工不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因此,给女职工特别的爱,不仅是工会要努力为之的事情,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王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