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做好
2018年全国和省部级劳模
专项补助资金统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产业工会,区直机关工会:
为认真落实劳模待遇,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4〕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6〕36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全国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一)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全国劳模中月平均收入低于2017年度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模。
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标准线为:2017年度我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倍(2017年我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779元,月平均工资为6064.92元),月补助额为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
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列为发放对象。
(三)不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二、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金
(一)省部级劳模低收入补助金。
低收入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省部级劳模中月平均收入低于2017年度我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破产改制企业中的劳模。
低收入补助金补助标准线为:2017年度我区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补助额为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二)省部级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
省部级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
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本人患病自负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重病和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不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拥有高值收藏物或者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三、审核发放程序
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劳模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一级审核公示,市、产业工会二级审核公示,自治区总工会三级审核公示、统一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劳模向所在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反映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收入证明材料:退休劳模应提供本人退休金月收入、在职劳模应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2)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鉴定报告等;(3)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模所在单位工会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级公示。
(三)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劳模向各市、产业工会上报,市、产业工会审核无误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
(四)各市、产业工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劳模向区总上报,区总审核并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三级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由区总直接将专项补助金汇入到劳模个人会员服务卡。
四、相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对劳模进行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是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关爱,对于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务必将相关政策及通知精神宣传、告知到劳模本人,做到劳模人人知晓政策,自愿提出申请,享受应有待遇。
(二)要严格审核劳模申报资料及相关情况。要对劳模上报的各项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资料完整,情况属实,符合标准。收入证明材料,退休并纳入社保的劳模需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在职劳模需提供包括奖金、补贴、分红等所有收入的收入证明。企业和社保同时发放退休工资的需提供双份收入证明。收入证明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患恶性肿瘤的需提供病情诊断证明(明确显示患病的具体年份),医疗费单据、出院小结等时间范围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对不能提供病情诊断证明或医疗费单据的原则上不予发放特殊困难帮扶金。
(三)要严格落实公示程序。要严格落实三级公示程序,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进行。一级公示范围为:在职劳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退休劳模可视情况在原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区属破产改制企业劳模在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农民劳模在所在村委会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必须按照提供的范本内容进行。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对照《通知》中不列入发放对象的情形,通过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对劳模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对审核单位把关不严、违纪违规的,将进行通报。
(四)要准确审核劳模收入。在审核劳模收入时,要统计劳模的全部收入。全部收入包括:1.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2.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3.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4.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6.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五)要严保工作质量和进度。要认真负责,准确完整统计上报各类汇总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工作报告、劳模申报材料原件等上报区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同时,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当地企业退休劳模及破产改制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发放工作,维护劳模权益。
联 系 人:吴小琴 王秋影
联系电话:0951-2090096 2090070
电子邮箱:nxzghjjb@163.com
附件: 1.2018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
2.2018年全国农民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
3.2018年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
4.2018年省部级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申报表
5.2018年省部级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申报表
6.2018年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表
7.2018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统计表
8.2018年全国农民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统计表
9.2018年全国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统计表
10.2018年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统计表
11.2018年省部级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发放统计表
12.2018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统计表
13.公示样张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