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昔日老师李某邀请学生农某帮忙应酬,农某便带着女友夏某一起赴宴。席间,农某喝多了,却依然自己驾车回家,后因醉酒驾车肇事不幸身亡。事后,农某家属将当晚喝酒的6名同伴及夏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36万余元。 这些同饮人究竟该不该担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饮人及夏某均未尽到合理劝诫、注意等义务,共同分担20%的赔偿责任。
事件去应酬男子醉驾肇事身亡
2010年8月27日,广西某高校附中的老师李某打电话给学生农某,叫他晚上到高新区吃饭帮忙应酬。农某下班后,携女友夏某一起驾车前往。席上除李某等3名老师外,还有韦某等3名家长,大家一起喝了白酒。吃过晚饭,几人又到附近的KTV唱歌,李某随后又叫来一帮朋友喝啤酒。
因为农某和夏某次日要上早班,零时许,便先走一步。不料,农某在驾车回家途中,在秀厢大道铁路大桥旁路段时,与行驶在前方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夏某受伤,而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农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258.7毫克,属醉酒驾驶。交警认定,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眼看正筹备婚礼的儿子就这样去世,农某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邀请者,明知农某驾车而来,还力劝农某喝酒、敬酒。李某对农某的死亡,负有重大过错。去年8月,农某的家属将李某等7名同桌人告上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争执各方皆辩解自己没有责任
今年3月9日,该案在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7名被告都觉得自己没责任。
“我不是晚宴和KTV唱歌的组织者,仅是受邀与农某共进晚餐,未要求农某帮忙应酬,更未劝他饮酒和来回敬酒。”李某说,相反,无论是在晚宴前、晚宴中还是晚宴后,他都提醒农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告知农某有专车接送。李某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韦某、程某、罗某3人说,他们3名家长请学校老师吃饭。席间,李某提醒农某喝酒就不要开车,农某表示可由夏某开车,夏某也表示同意。饭局在当晚8时结束,没有强迫喝酒的行为。当时包括农某在内的人都没有醉。后来,他们一行人又到KTV唱歌,大家又喝了酒。
“农某并不是我们邀请而来,席间也没有强迫他喝酒。我们对农某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韦某等3人说。
而夏某则说,她并未听到有人提醒农某驾车不要喝酒。席间,李某还要求农某向同桌人敬酒,同桌人也回敬农某酒。饭后,去KTV唱歌,李某又要求农某向他们敬酒。
法院同桌人未阻止皆担责任
法院认为,农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但仍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他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因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增加了农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6名被告应当预见此种危险的存在,并负有阻止危险实际发生的义务,即应对农某尽到合理的警勉及劝诫义务。
虽然李某等人都说已对农某尽到了提醒和劝阻义务,但针对酒后或醉酒驾车这种高度危险行为,对其劝阻义务要较其他一般情形严格,但他们最终放任农某酒后驾车离开。法院认为,这应视为未尽到合理、有效的注意义务。
而夏某专程陪同农某参加晚宴及唱歌,明知农某过量饮酒,仍放任其醉酒驾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几方的过错,法院认定,农某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某作为农某的邀约人,韦某等3人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夏某作为农某的专程陪同,其注意义务要高于其他一般客人,他们5人酌定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韦某、吴某的过错程度较小,酌定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等5人分别赔偿农某家属1.07万余元,吴某、韦某分别赔偿899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