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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视镜被盗,物业有责任

时间:2012年10月08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在小区里停车被盗,找物业公司索赔时,物业公司推脱说:“我们收的是场地费,不是保管费。”难道物业公司就此便能逃脱责任吗?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针对一小区居民宝马轿车后视镜被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败诉。

海口市海德路一小区的居民云彤将自己一辆价值百万的宝马X6轿车停放在小区内,小区物业公司规定停车不过夜的收费3元,过夜的收费5元。云彤一直按标准缴纳停车费。

2011年11月29日8点左右,保安打电话告诉她,车的后视镜不见了,听到这个消息,云彤马上报警并叫来保险公司负责人。经了解,丢失的后视镜价值8000多元,不过保险公司告诉她不能理赔,因为她买的是全车保险,该保险不包括零部件部分的赔偿。

于是云彤找到物业公司索赔,她认为,物业公司收费停车,就有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但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和业主签保管合同,所收的费用是场地费,而且金额仅仅是几元钱,这么少的费用怎么可能去承担价值百万豪车的保管责任。况且警方未破案,没有嫌疑人的供述,尚无证据证明宝马车的后视镜是在小区被盗。

因物业公司拒绝赔偿,云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有保管责任,应该承担云彤的损失,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云彤8691.23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市中级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云彤和物业公司建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由于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保障义务,导致该车后视镜被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等义务。本案物业公司由于在安全防范上存在疏漏以致业主车辆后视镜被盗,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物业公司对云彤的车辆有没有保管责任,二是后视镜是否在小区被盗应该由谁举证。

就物业公司的保管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不是故意的,并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制定了收费标准,显然物业公司属于有偿保管,应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而就后视镜丢失的举证问题。云彤已经将车开回小区,如果没有后视镜显然很难开回小区,且保安在早上发现后视镜丢失并通知她,她当即就报案。提供这些证据后,云彤基本就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对小区进出车辆制定并实施管理措施的主体,如主张后视镜被盗不是发生在小区,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如果整车被盗,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的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车主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可以随意开出车辆,并不需要通知物业公司。况且,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分析,除有特别约定以外(如双方签订的是车辆保管合同,且交费与停车费不同),应视为双方只成立车位使用合同。除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车辆被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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