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动模范名师名医
名家及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实施办法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在我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和创新人才,进一步推动教科文卫体工会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模范创新工作室实施办法》,制定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动模范、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实施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一)基本定义
劳动模范、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指本系统本单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作为负责人,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同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劳模创新工作室”)。劳动模范包括: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部、委、局、办等行业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工作者,行业领军人物等,全国、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命名的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
(二)基本条件
1.有领衔人物:至少有一名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名师、名医、名家或具有一定创新创造研发能力的技能人才为领军人物。
2.有创新团队:创新团队不少于 5 人,且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3.有攻关项目:每年至少有 1 个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4.有创新成果:每两年至少有 1 至 2 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场地经费: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三)主要内容
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工作目标是: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单位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攻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群众性的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四)主要任务
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推动创新发展;积极发挥
“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名师带徒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五)基本目标
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在各基层单位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每年创建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系统劳模、名师
名医名师名家和技能人才工作室 8-12 个,创建自治区劳模创新工作室 2-3 个,创建全国劳模工作室 1-2 个。
二、创建与管理
(一)自治区劳模创新工作室在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中产生,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由所属基
层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党政认可,基层工会逐级申报,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考核评审,颁发“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及证书。
(二)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须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管理制度。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建立台帐制度。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3.建立考核制度。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对自身工作进行定期自检;直属基层工会和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要加强对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备案。
(三)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每个命名的自治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和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将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支持其开展活动,保证专款专用。
(四)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按照行业不同、作用大小、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等标准划分为四类。全国劳模创新工作室(一类):组织机构健全,近三年内取得地市级或相当于地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达到五项以上,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能很好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的,每个申请 10 万元资金支持;自治区劳模创新工作室(二类):组织机构健全,近三年内取得地市或相当于地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达到三项以上,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很好影响,且能很好发挥技术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的,每个申请6-8万元资金支持;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三类):组织机构健全,近三年内具有地市或相当于地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且能够发挥技术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的,每个给予 1-3 万元资金支持;各直属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四类):具体创建标准参照前三类组织实施。
(五)各级工会要建立直联通道,加强对各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全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六)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自治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达标的,继续给予经费支持;不达标的,将不再保留其称号。
三、措施与要求
(一)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军人物应从基层和生产一线劳动模范、技能人才中产生。把创建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放在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职工技能素质提高上,目的是通过劳动模范、技能人才的技术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群众性经济技术等创新活动普遍开展。
(二)创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三)各级工会要关心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他们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要积极帮助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等活动之中。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要积极帮助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六)各级工会要利用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七)各单位工会及其基层工会应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制度,推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