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工会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在学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规范学校各级“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管理,根据《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动模范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旨在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名师带名徒等活动,引领群众性经济技术等创新活动普遍开展。
第三条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是指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作为负责人,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同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劳动模范包括: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部、委、局、办等行业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工作者,行业领军人物等,全国、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命名的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国(一类)、自治区(二类)、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三类)、校级(四类)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培育、创建和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全国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在自治区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中产生,自治区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在宁夏教科文卫体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中产生,宁夏教科文卫体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在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中产生,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由创建负责人申报,所在部门、院系推荐,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评审通过后,颁发校级“XX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六条 创建要求
(一)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1.至少有1个获得国家级荣誉且具有一定创新创造研发能力的技能人才为工作室负责人;
2.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学历、年龄结构相对合理;
3.有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规划目标;
4.至少有1个厅局级以上立项的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5-10万元,社会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2-5万元,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二)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创建为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
2.至少有1个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名师、名医、名家或具有一定创新创造研发能力的技能人才为工作室负责人;
3.至少有2-3个厅局级以上立项的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10-20万元,社会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5-8万元,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4.近三年内取得至少1个地市或相当于地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
5.在学校专业发展中发挥技术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
(三)自治区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1.已创建为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
2.至少有1个省级以上立项的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2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8万元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3.近三年内取得地市或相当于地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2项以上(含2项);
4.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很好影响的。
(四)全国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1.已创建为自治区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
2.至少有1个国家级或2个省级以上立项的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单个项目到账10万元以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3.近三年内取得地市或相当于地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创新成果3项以上(含3项);
4.对行业或相关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和教科文卫体工会当年下发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组织各类工作室进行申报,工会委员会组织评审后,结果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总工会。
(二)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1.由具备条件的创建工作室负责人申报,其所在部门、院、系审核推荐。
2.由校工会委员会组织评选,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且最多培育2个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材料(创建基本情况、制度和管理、取得的创新业绩和荣誉奖励等),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三章 任务和管理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参与学校、自治区和国家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承担对接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交流任务;承担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发展任务。
(二)做好“传帮带”,梯次培养青年教学能手和行业技术骨干等,每年不少于2人;承担培养、推荐、培训参加全国、自治区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技能大赛任务。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动模范、技能人才模范表率作用,承担各级工会组织的报告、宣讲等宣传任务。
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努力成为学校的智囊团、岗位的创新源、项目的公关队、人才的孵化器和团队的方向标,带动学校科技创新活动持续深化。
第九条 运行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所在部门、院系负责对各级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项目开展所需的专业支持由部门、院、系负责,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学校工会备案;学校工会对各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四类劳模工作室,直接取消劳模工作室资格,整改仍“不合格”的三类、二类、一类劳模工作室报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备案。
(二)建立科技创新活动台账、创新成果台账、成员发展台账、经费支出台账和资产保管使用台账,对劳模工作室的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专门档案。包括各项制度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获奖证书、会议记录和活动记录等,每年年底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四)工作室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带头人的,由工作室所在部门、院、系向学校工会备案,学校工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意后,工作室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不变,直至管理周期结束。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条 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场地和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保障。
第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命名的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由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宁夏教科文卫体工会劳动模范名师名医名家及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下拨资金支持,校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由学校工会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提供一次性补助经费0.5万元至1万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当年经费使用情况为新创建的各级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提供1:1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工作室建设和运行,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办公条件、推动技能提升、强化人才培养;开展专业业务和技能技术交流活动,支持创新项目开发研究、成果鉴定、专利申请等;搭建创新成果转化推介平台,进行创新项目展示宣传活动,组织创新成果和项目评选或参加评选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支出。
第十四条 工会要关心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劳动模范、创新人物时给予关心、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2.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考核表
附件1
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申报创新 工作室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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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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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人物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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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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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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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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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团队 人员构成 情况 |
共 人(其中男 人,女 人) |
平均年龄 岁;技术等级:中级 人,高级 人。 |
本科 人,硕士 人,博士 人。 |
创新工作室开展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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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院、系)意见 |
工会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